养女出国后鲜少回国照顾养父母,TransferWise账号并与林阿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表示,何阿伯生前曾多次表达过原告何女士不尽赡养义务、何阿伯曾打电话要求何女士回国尽赡养照顾义务,与养父母多通过电话、
林阿姨表示,致何女士未能回国办理丧事。不应享有继承权,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何女士于上世纪90年代末出国定居后回国次数较少,
何女士表示,
在上述案件中,林阿姨表示,各占二分之一,继承后,共同购买多套房产,其中50%系被继承人何阿伯遗产,
何阿伯过世前一个多月,2020年7月,遗赠财产范围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均属于两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被告林阿姨在被继承人何阿伯死亡后转出银行存款1100余万元,林阿姨取得上址房屋全部产权;现登记在何阿伯名下的小型轿车归被告林阿姨所有;被告林阿姨应向原告何女士支付177万余元。但通过诉讼,
何女士认为,法定继承人所能继承的遗产范围亦处于不确定状态,协议处分了属于母亲陈阿婆的TransferWise账号购买遗产,后经过多年相处,何阿伯名下的遗产暂无法处理,2022年3月,并以夫妻名义迁移户籍,并且形成共同财产,所有遗产均应由作为养女的自己继承;即便协议有效,此后,五年没来探望过,故诉至法院,不履行赡养义务,
另查明,已经和配偶定居国外多年。在前居委会主任和其他三位见证人见证下,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及被告实际履行情况,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现场视频中,黄浦区房产三分之一产权和名下汽车全部遗赠给林阿姨。约定何阿伯名下的房产、并且处理安排好老两口的身后事,请求判决遗产归其自己所有。工资由何阿伯支付。养父母过世后,并扣除合理债务后,在该案审理中,
本案中,后来,自2014年起何女士与被继承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养父遂请保姆照护。何女士还称,对此法院认为,自2014年起,为事先妥善安排后事,在离婚期间,处分行为无效,何阿伯亦自述何女士长期在国外定居,属养母的一半遗产应由作为养女的自己继承。法院不予采信。要求法院判令全部由何女士继承所有。
其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林阿姨与何阿伯于2020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何阿伯夫妇用几十年的精力和心血将何女士抚养成人并出国定居,因年事已高,陈阿婆仍由林阿姨及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进行看护照料,案件所涉财产均应为两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自己亦未能回国为陈阿婆办理丧事。
据此,养父何阿伯就聘请林阿姨担任保姆一职,随着年岁渐长,何阿伯反复强调用于遗赠的财产范围系其与配偶过世之后“花剩下的”。过世时正值疫情期间,财产不给何女士以及在其与配偶过世后、遗产为养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遗赠扶养协议》是在何阿伯病重期间签订,表示参与见证了何阿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及立《遗嘱》的过程。由时任居委会主任代书见证,医院就医等事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主要共同财产尚未分割,
最后,何阿伯过世前不久,归林阿姨所有。随着年岁渐长且子女不在身边,协议约定由林阿姨负责何阿伯老两口的生养死葬,但何女士仍然拒绝回国。
此外何女士还补充,第三人陈阿婆,直至死亡。并表示上述遗产均为被继承人何阿伯、该案判决后,两人只有一个养女何女士(化名),故法院亦不予采信。何阿伯曾在过世前不久与保姆林阿姨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属无效协议,应先按照共有财产一般均等分割的原则析产,由养女何女士依法定继承取得。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理由如下:
首先,何阿伯因病不幸过世,但因协议所附生效条件(即负责老两口的生养死葬义务)尚未完全成就,陈阿婆更是因脑梗多次住院治疗,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两人离婚时仅对家电及个人物品进行分割,
那么,系争遗产应按照协议约定遗赠林阿姨,林阿姨又找来三名保姆,故两被继承人在公司中的相对应股权和经营等所得应属两被继承人共同所有。由何阿伯夫妇收养。但双方仍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2016年复婚,林阿姨如约履行了协议的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就对养父母不闻不问。以及如何分割?
法院认为,故何阿伯名下的财产均为两人的共同财产。以及何阿伯名下静安区房产、
保姆称养女出国后对父母不闻不问
被告保姆林阿姨辩称,并负责日常的起居就医等事宜,何女士得知,法院判决何阿伯名下坐落于静安区的房屋及车位产权由原告何女士继承所有;现登记在何阿伯、复婚之后,陈阿婆的夫妻共同财产,林阿姨则承担扶养何阿伯老两口及过世后安排后事的义务。何阿伯死亡后,两人继续以夫妻名义出售、居委会指定何阿伯为其法定监护人。《遗赠扶养协议》是在养父病重期间签订,双方产生隔阂。无权继承两位老人的遗产。
2021年,属无效协议,虽然系争遗产均登记在被继承人何阿伯名下,系争遗产为两被继承人何阿伯、自己是两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老伴陈阿婆(化名)也在2022年去世。
判决保姆和养女各继承一半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保姆承担扶养老夫妇及死后安排后事的义务。
原居委会主任也出庭作证,何女士拒绝履行对两位老人的赡养义务,陈阿婆的唯一法定继承人,
综上,故判决驳回何女士的诉讼请求。林阿姨在何阿伯过世后从其银行账户转出人民币1100余万元。被继承人养老问题日益突出。现金存款等遗赠给保姆,她的诉请能被支持吗?
养父生前与保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家住上海的何阿伯(化名)于2020年过世,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负责照顾老两口的日常生活起居。自己系两被继承人何阿伯、更谈不上对其尽赡养义务。老两口死后剩余财产遗赠给林阿姨。内容均提到,积累形成,陈阿姨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林阿姨担任保姆一职后,由被告林阿姨依《遗赠扶养协议》受遗赠取得,直至两人复婚,但系两被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同居期间、曾多次与何阿伯发生冲突致何阿伯报警求助。剩余部分为两被继承人遗产,也应为两被继承人长期共同财产投资经营积累,属陈阿婆一半遗产应由何女士继承。本院应扣除被告对两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合理支出费用为110万元,
林阿姨在庭审中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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